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3)


文章来源:()  阅读次数:(5168)  更新时间:(2005/4/11 12:58:00)


    四、就业渠道
    第九条 调节就业流向,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和中小企业工作。
    1、完善就业组织体系。建立和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用人单位四级毕业生就业组织体系,建设和发展毕业生就业信息联络员队伍,及时了解和掌握基层毕业生需求信息,确保毕业生就业信息渠道畅通无阻。
    2、采取有效政策措施。各地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开展招聘选拔、经费补助、跟踪考核,采取多元激励措施,引导毕业生去基层单位和中小企业工作。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工作,其人事关系可由市、县(市)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开发服务机构代理,户口可落在当地人才开发服务机构的集体户。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毕业生签订聘用(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3、发挥人才市场功能。开展对基层单位和中小企业招聘使用毕业生的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和人力资源管理培训,积极开拓基层毕业生就业市场。
    第十条 疏通渠道,鼓励毕业生实现多种就业。积极疏通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升学、留学、从军和参与劳务输出等渠道。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才开发服务机构要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择业培训、档案管理、出国政审、代办保险等人事代理业务,以及毕业生所需的社会化服务;各级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毕业生在办理落户、社会保险登记以及交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提供方便;学校要加强与政府人武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做好毕业生应征入伍工作。
    第十一条 提供优质服务,创造更多择业机会。
    1、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毕业生生源、需求收集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提供毕业生供需信息和政策信息,增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有效衔接。建立毕业生需求信息的公布制度,为毕业生提供公平、公开的择业环境。
    2、提供就业平台服务。每年举办全市性大型毕业生供需洽谈会1-2次,发动毕业生参加市重大活动中的人才招聘活动,组织分类别、分专业、分层次的系列毕业生洽谈会;鼓励地方、学校、人才市场举办多种形式的毕业生专场洽谈会,促进毕业生就业大型综合市场与小型专场相结合,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的结合,大力拓展毕业生就业平台和就业渠道。
    3、提供就业派遣服务。建立未就业毕业生就职信息登记制度,帮助毕业生提高职业技能,打造职业精神,提升就业能力,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派遣服务。
    五、就业信息
    第十二条 收集毕业生需求信息。毕业生需求信息既是培养社会适用人才的重要依据,又是评价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调查、全面准确地掌握本地本部门毕业生需求情况,必须按市人事局的通知要求、规定内容,及时做好大中专毕业生需求信息收集填报工作。
    第十三条 填报毕业生接收信息。各县(市)、区所属单位经双向选择同意接收的毕业生,县(市)、区人事部门必须于每季度末按宁波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季报工作的通知》(甬人才〔2002〕8号)规定上报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同时,将接收当年毕业的应届毕业生花名册于每年6月30日前报人才开发处汇总,以便与国家、省有关部门及学校衔接落实,促使毕业生来甬顺利就业。
    六、切实加强领导
    第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和学校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来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抓紧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未来几年毕业生就业形势,提出深化改革,着力解决毕业生就业问题的具体政策措施;学校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在基层及中小企业做出突出贡献毕业生的典型事例的宣传教育力度,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教育毕业生树立到基层建功立业的思想;毕业生就业相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协作,努力为毕业生就业创造宽松条件,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五条 本文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二OO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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