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2)


文章来源:()  阅读次数:(4509)  更新时间:(2005/4/11 12:56:00)


    第六条 毕业生落户办法。
    1、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届毕业生凭《就业协议书》或《就业调整协议书》、《就业报到证》原件(附带复印件,下同)、《户口迁移证》和就业单位出具的报到证明,到就业单位所在地的户口证件办理中心或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户口未迁就读大中专院校的应届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持《就业协议书》或《就业调整协议书》、《就业报到证》原件、户籍证明(户口簿)和就业单位出具的报到证明,向就业单位所在地的户口证件办理中心或公安派出所申办户口准迁手续。核准后凭《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入,统一登记为非农业人口。
    2、毕业离校时暂未落实就业单位、且持《户口迁移证》派回我市的本地生源应届毕业生,必须于当年12月31日前凭《毕业证书》和《户口迁移证》,到入学前户籍地的户口证件办理中心或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一律登记为非农业人口。
    3、愿意来我市就业的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允许其在全市范围内先落户,后就业。具体落户手续按市公安局(甬公户〔1999〕27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七条 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办法。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现代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等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非在职本专科毕业生,凡属2002年12月31日前注册且参加学习的,其就业落户按市人事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高等教育学历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甬人学〔2000〕6号)规定办理;属2003年1月1日后注册学习的,其就业落户按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教学字〔2000〕第25号)规定办理。
    第八条 "特优特困"毕业生就业。到毕业次年6月30日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本市生源省级以上优秀毕业生及生活特别困难家庭毕业生,由当地人事部门重点推荐就业,有关部门及用人单位必须妥善安排。(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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