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1)


文章来源:()  阅读次数:(4695)  更新时间:(2005/4/11 12:54:00)


    各县(市)区人事局、公安局,市各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在甬部省属单位:
    大中专毕业生是我市人才资源的主要来源,是实施科教强市"一号工程"的重要力量。随着大中专院校扩招,毕业生数量快速增长,毕业生结构性矛盾突出,我市毕业生就业面临新形势和新情况。为有效配置毕业生资源,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促进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就进一步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和省有关文件为依据,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以大力实施"一号工程"为核心,积极引进急需高层次毕业生,以实现毕业生就业工作重心转移、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和提高毕业生就业率为重点,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为动力,促进我市毕业生就业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就业范围对象
    第二条 全国各类普通高校、普通中专毕业生均可在全市范围内就业、落户。
    三、就业办法程序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办法。毕业生就业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
    委托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经原委托、定向培养单位同意解除合同的,也可另择单位就业。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的签订与鉴证。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须与就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从2003年应届毕业生起,我市采用国家、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2002届毕业生在2003年6月30日前落实就业单位,仍可采用《宁波市普通高校(中专)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须经就业单位及单位主管部门或由负责其人事代理的人才开发服务机构同意盖章,然后交当地人事部门鉴证。毕业生去市属单位和部省属单位就业的,到市人事部门鉴证(地点:市人才大厦);去各县(市)、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科技园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属单位就业的,到县(市)、区人事部门鉴证;去其他单位就业的,按属地原则到就业地人事部门鉴证。
   
    第五条 毕业生调整就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毕业生和就业单位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毕业生须在《就业报到证》规定期限内直接到就业单位报到;其中实行人事代理的毕业生,先去人事代理部门再到单位报到。本市生源毕业生如当年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于当年12月31日前凭《就业报到证》去当地人事部门办理关系转移手续,将人事关系及档案转交当地人才开发服务机构管理。如一年内毕业生和就业单位双方同意解除协议的,允许毕业生与其他单位签订就业调整协议,经当地人事部门鉴证后调整就业单位。按规定调整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其调整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有关单位应及时为毕业生出具工作证明及鉴定材料。对累计工作满一年的毕业生,单位或人才开发服务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期为其办理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手续。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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